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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告处罚谈广告法条文的滞后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广告网 时间:2007-12-6 编辑:admin 浏览:
今年6月,海飞丝、玉兰油等多个知名化妆品广告被上海工商局认定属夸大宣传,宝洁公司于是修改并在上海停播广告。然而当记者问及“为何不是全国市场停播或修改”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回答是,“政府部门有可能对不同的艺术表现有不同的理解,界定某条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也有不同的评判标准”①。也就是说,同一条广告,在一地接受处罚,在另一地可能安然无恙。我们又联想到陆续曝光的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 减肥茶、牙防组违规认证“佳洁士”等事件层出不穷,广告违规事件为何屡禁不止?其中,广告法本身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呢?

一、对“广告”的界定范围过窄

广告法作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从1994年起在十余年的施行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广告法中的相关条文已表现出明显滞后的迹象。其中对于“广告”的界定,更是关系到整部法律的定位和调整范围。

现行广告法中的“广告”,系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里,广告法将其调整范围限制在“商业广告”上,而一些具有广告性质的个人信息和公益广告却得不到广告法的调整。

二、“虚假”的概念模糊

从各国立法看,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包括“内容不真实”和“引人误解”两方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要防止欺骗性(dec eptive)和引人误解(misle ading)的广告”,欧盟《引人误解及不公平广告子令草案》规定要管制“不公平及引人误解的广告”。②而其他国家对于广告真实性的界定也有比较统一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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