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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准则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广告网 时间:2007-12-1 编辑:admin 浏览:

比较广告应符合一般广告的基本准则:公平、真实、不妨碍竞争。除此而外,比较广告还应当符合一些特殊的要求:

1、 比较广告所涉及商品应当是相同的商品或可类比的商品,即属于同一竞争领域内的商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
例如,我国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比较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
2、 对比的内容应以具体事实为基础,并且这些事实是可以证明的 《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一般性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明”,“比较广告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在介绍文字和图片中不得诋毁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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